隐私政策
商号珍妮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,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利处理相关诉求,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本方针适用于公司的在线购物商城(自营商城)服务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已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。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公司将依据相关法令采取另行取得同意等必要措施。
1. 会员注册及管理
确认入会意向、本人及年龄确认、因提供会员制服务而进行的本人识别与认证、会员资格的维持与管理、防止服务不正当使用、各类告知与通知、处理投诉
2. 提供商品或服务
商品配送、发送合同与账单、提供内容、提供定制服务、本人认证、费用支付与结算、债权追索
3. 客户咨询及投诉处理
确认投诉人身份、确认投诉事项、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与通知、通报处理结果
4. 履行法定义务
依据相关法令履行保管、提供、申报等义务
第2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公司为提供服务,可处理下列个人信息。
1. 电子邮箱会员注册
必填:电子邮箱、密码、姓名、手机号码
2. Naver、Kakao 等社交登录
用户在该服务中同意并提供范围内的识别符(唯一 ID)、昵称、电子邮箱等
(实际提供项目以该事业者告知且用户同意的范围为准。)
3. 订购、支付、配送
订购人信息(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箱),收件人信息(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收货地址),订单内容,支付相关信息(支付方式种类、支付批准结果等——卡号等敏感支付信息由支付代行机构处理,公司仅可在相关法令及合同所需范围内进行确认。)
4. 客户咨询
咨询内容、联系方式、订单号(如有)、附件资料(如有)
5. 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自动收集的信息
IP 地址、Cookie、访问时间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设备信息等
第3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1.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、使用期限,或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同意的保存、使用期限内,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。
2.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。
- 会员注册及管理:至退会为止。但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搜查、调查等的,至该搜查、调查结束为止
- 提供商品或服务:至商品、服务供给完成及费用支付、结算完成为止。但相关法令规定须保存一定期间的,在该期间内保存。
- 客户咨询、投诉处理:咨询、投诉处理完成后,依相关法令规定的期间
3. 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规定须在一定期间内保存信息的,公司按该法令所定期间保存个人信息。(具体日数依相关法令。)
4. 保存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立即销毁。但相关法令仍须保存的,仅在该目的范围内保存。
第4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公司在第1条载明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,仅在用户同意、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情形下,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(以目前为准,若存在一般业务委托以外的向第三方提供,将把接收方、目的、项目、保存期限追加并告知于本方针。)
第5条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)
为顺利提供服务,公司可按如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1. 支付处理:支付代行服务提供机构(正在使用的支付事业者)
2. 配送:快递、物流受托机构(正在使用的配送事业者)
3. 本人确认、通知等:相关服务提供机构(如有)
订立委托合同时,明确约定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指示、保密、限制再委托、事故责任、处理结束后返还或销毁个人信息等,并对此进行监督。
受托机构及业务内容变更时,通过本方针予以公开。
第6条(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)
公司原则上不将用户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。但在使用云服务、电子邮件、分析工具等过程中发生境外转移的,将依据相关法令,向用户告知转移国家、转移时间及方法、接收方、使用目的、项目、保存及使用期限等并取得同意,或具备法令允许的其他要件。相关事项确定后,将在本方针中具体记载。
第7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)
1. 个人信息因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已无必要时,公司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2. 依法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,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变更保管场所后保存。
3. 销毁方法
- 电子文件:以无法恢复、再生的方法永久删除
- 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
第8条(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)
1. 用户可随时向公司行使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。
2. 权利可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客服中心等行使,公司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。
3. 用户请求更正个人信息错误的,在更正完成前,公司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
4. 处理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的,依据相关法令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第9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)
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采取如下措施。
- 管理措施: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、员工教育等
- 技术措施:访问权限管理、运行访问控制系统、对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、安装安全程序
- 物理措施:对机房、资料保管室等实施访问控制
第11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公司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负总责,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用户投诉及损害救济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:박소윤(代表)
联系方式:010-9482-6175
电子邮件:born1101@naver.com
用户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等事项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询问。公司将立即答复并处理用户询问。
第12条(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)
用户因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的,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、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。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(免区号)1833-6972
-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:(免区号)118
- 大检察厅:(免区号)1301
- 警察厅:(免区号)182
第13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。因法令及方针而增加、删除或更正变更内容的,将在变更事项施行前,通过网站公告(或个别通知)予以告知。
附则
商号:제니
代表者:박소윤
事业者登录号:139-12-07167
地址:경기도 화성시 동탄순환대로10길 30-23 3506동 809호
电子邮件:born1101@naver.com
客服中心:010-9482-6175
公告日:2026-09-05
施行日:2026-09-05
